建企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经审计财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11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

一是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是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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