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六)学历

新《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

1.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八)专业设置

1.新《标准》"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专业设置,是指为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

2.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九)企业业绩

1.新《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业绩应为独立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须考核企业业绩;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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